原告:陈全军,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勤学,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汉川市旺盛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川市杨林沟镇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陶记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峰,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姣美,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陈全军与被告汉川市旺盛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刘姣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全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勤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汉川市旺盛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刘姣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全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棉花款343661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2.本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出售棉花,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条8张,合计欠款437241元。此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现金支付及以货抵款方式支付原告93580元,差欠原告货34366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拖欠至今不付,为此,原告陈全军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棉花款343661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汉川市旺盛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出售棉花,被告刘姣美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条8张,合计欠款437241元。此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汉川市旺盛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支付及以货抵款方式支付原告93580元,差欠原告货款34366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拖欠至今不付。为此,原告陈全军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棉花款343661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计算欠款金额差错300元,实际欠款金额为343361元,并放弃对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陈全军与被告汉川市旺盛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被告汉川市旺盛棉花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棉花款343361元证据确实。被告刘姣美系被告汉川市旺盛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其职务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权利义务应由被告汉川市旺盛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汉川市旺盛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全军货款343361元;
二、驳回原告陈全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计3225元由被告汉川市旺盛棉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勇
书记员:李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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