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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代理人: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申请人陈某某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申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卡号为62×××29的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担保人李新华自愿用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账号为18×××34的存款20万元为申请人陈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出具了担保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和担保人李新华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申某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一年。二、冻结担保人李新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的存款20万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虹

书记员:龙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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