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男。
委托代理人:吴志彪、张福兴,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
原告陈x来与被告张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文贵
书记员:王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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