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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山海关支行、邓某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某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昌,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山海关支行。负责人:丁鸿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丽,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邓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某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秦某某市,系邓某丈夫。

陈某某申请再审主张,撤销秦某某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陈某某不承担担保责任。主要理由是,第一,送达程序违法,送达地址错误,一审法院未向陈某某送达开庭传票;第二,原审判决主体错误。陈子强找陈某某帮忙为其贷款担保,从没有说是邓某贷款让陈某某担保;陈某某是与陈子强到房产局办理的房屋抵押手续。本案证据《个人助业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签字、手印不是陈某某所签、所捺;第三,邓某2015年4月7日贷款未征得陈某某同意,法院判决陈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山海关支行(以下简称山海关建行)与邓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秦某某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冀030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冀03民申13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昌,山海关建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丽,邓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送达陈某某的法律文书地址有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某某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秦某某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史林波
审判员  崔冠军
审判员  张培刚

书记员: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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