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陈志军
赵俊英(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宽城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赵俊英,女,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雪飞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志军、赵俊英,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达成换地协议,并经化皮溜子村民委员会确认。现原告陈某某无充分证据证实该协议的订立存在无效情形,故其主张两份换地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赔偿树木、作物损失6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亦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达成换地协议,并经化皮溜子村民委员会确认。现原告陈某某无充分证据证实该协议的订立存在无效情形,故其主张两份换地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赔偿树木、作物损失6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亦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武雪飞
书记员:何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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