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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柯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细送,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湛月路3号。
代表人:杜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威,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柯某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柯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柯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得到了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陈某某、柯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建明
审判员 柴卓
审判员 黄显珠

书记员: 田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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