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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某与艾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陆茜,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出庭,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艾刚刚(曾用名艾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原告陈光某与被告艾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光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陆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刚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艾刚刚偿还原告借款52万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6年1月2日向原告借现金30万元,并出具相应条据,2016年10月,经原、被告及被告债权人曾俊三方协商,将被告艾刚刚欠付曾俊20万元借款转移给原告陈光某所有;2016年12月,经、原被告及被告债权人李杰三方协商,将被告艾刚刚欠付李杰20万元借款转移给原告陈光某所有。被告艾刚刚2016年12月10日重新向原告陈光某出具70万元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还18万元,仍有52万元没有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原告陈光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两份。被告艾刚刚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艾刚刚于2016年1月2日向原告借现金30万元。之后,经原、被告及被告债权人曾俊三方协商,将被告艾刚刚欠付曾俊20万元借款转移给原告陈光某所有;经原、被告及被告债权人李杰三方协商,将被告艾刚刚欠付李杰20万元借款转移给原告陈光某所有。被告艾刚刚于2016年12月10日向原告陈光某出具汇总借据70万元。之后,原告自认被告已还18万元,余款52万元一直未付,因而成诉。

本院认为,被告艾刚刚向原告陈光某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已偿还18万元余款52万元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艾刚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光某借款5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艾刚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熊小宝
审判员 杨丽
人民陪审员 李甜缨

书记员: 刘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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