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某
王奇(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陈光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陈光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635号民事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光某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现金9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某交纳执行款10000元,尚欠80000元未履行。现被执行人王某某确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某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陈光某申请的执行标的尚欠80000元没有执行。2015年5月22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分期执行和解协议:王某某欠陈光某债务本金90000元,除已给付的10000元外,下欠80000元,王某某定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陈光某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5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王某某不按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光某在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某交纳执行款10000元,尚欠80000元未履行。现被执行人王某某确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某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陈光某申请的执行标的尚欠80000元没有执行。2015年5月22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分期执行和解协议:王某某欠陈光某债务本金90000元,除已给付的10000元外,下欠80000元,王某某定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陈光某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5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王某某不按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光某在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雷长远
审判员:周钦
审判员:袁文先
书记员:屈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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