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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某、陈某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长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陈某美(陈某某次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田小琴(陈某某儿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XX(陈某某孙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洁,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美、田小琴、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均有自行和解的愿望为由,于2018年12月28日撤回对被告陈某某、陈某美、田小琴、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华

书记员: 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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