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天堂,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唐智华,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竹山县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世久,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久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竹山县人,无业。代理权限:变更请求、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龙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宗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无业。
上诉人刘天堂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赵龙华、张宗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1)茅民一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云飞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广泉、柏媛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刘天堂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罗云飞
审判员 王广泉
审判员 柏媛媛
书记员: 刘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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