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光华,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429004197308249018,汉族,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书杰,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旭光,曾用名陈旭华,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422427196309150154,汉族,仙桃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华与被告陈旭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华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陈光华负担。
审判长 邵广智 审判员 赵池方 审判员 朱敬甫
书记员: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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