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光华与湖北桦珍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光华,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诉讼代理人:涂建平,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桦珍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校军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倩,总经理。

原告陈光华与被告湖北桦珍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桦珍服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光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桦珍服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所欠货款344250元,并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原告的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原名为湖北华珍服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桦珍服饰有限公司。从2013年起,原告就多次向被告供应服装面料。截止2016年1月13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后,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34425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于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则从2016年1月13日起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桦珍服饰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及辩论意见。
对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原告当庭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原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庭审,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对账后,由被告的法人张倩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并加盖了“湖北华珍服饰有限公司”的公章。欠条中约定“经核对账无误。欠到陈光华金额:344250元整。此金额在2016年3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违约按签字之日起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承担利息。”该欠条出具后,被告通过货物抵偿了部分欠款。到2016年12月24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9000元。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清偿货款259000元并从2016年1月13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理应依照约定的价款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拖欠货款不付,在原告找到被告时,向原告出具了344250元万元的欠条,并书面承诺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上述行为均属被告自愿做出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当庭承认被告在出具欠条后以货抵款,到2016年12月24日只下欠货款259000元,并变更了相应诉讼请求。该自认行为合法有效。故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90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履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的请求,因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桦珍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给原告陈光华货款人民币259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6年1月13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陈光华负担1500元,被告湖北桦珍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生陆 审判员  李洪波 审判员  朱 磊

书记员:胡卫刚 附件一: 原告提交的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 证据二:被告湖北桦珍服饰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及湖北桦珍服饰有限公司的变更项目信息,证明被告公司存续及湖北桦珍服饰有限公司系湖北华珍服饰有限公司; 证据三:2016年1月13日欠条一份,证明截止2016年1月13日湖北桦珍服饰有限公司欠陈光华344250元事实,被告承诺在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如违约从2016年1月13日,按银行贷款利息4倍承担利息; 证据四:原告与邹秋珍短信记录,证明原告多次向邹秋珍催款事实。 附件二(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