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叶明星,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谢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曾立宏
书记员: 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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