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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贺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贺某某
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又名陈先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贺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汪丽琴、王青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王青
审判员:汪丽琴

书记员:尤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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