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包头市。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原告陈金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原告陈贵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委托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立勇,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56岁,汉族,农民,住蔚县。
被告张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被告陈贵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陈某某、陈金玲、陈贵青诉被告陈某某、张秀某、陈贵亮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贵
书记员:王楠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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