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杨忠,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苟敏、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9日上午,原告陈某某在支付宝向他人转款的过程中,不慎将60000元转入被告王某某的名下,王某某当即收到了60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并报警,但被告返还30000元后拒绝返还,原告催要未果。
被告王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是陈某某主动转给被告的;双方沟通后,只返还15000元;被告亲朋好友知道后多次与被告联系问明情况,开支数额比较大,只能返还1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承认原告陈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30000元,具有法律依据,被告应予返还。被告辩称因此事花费较大,只返还15000元,没有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返还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明义
书记员:刘向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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