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曲福信(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
张宝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曲福信,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某,无职业。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宝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曲福信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宝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举示了证据,由此导致原审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00元(上诉人预缴),退还上诉人陈某某。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举示了证据,由此导致原审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00元(上诉人预缴),退还上诉人陈某某。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鲁民
审判员:董力源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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