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婧宇,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2019年7月4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5元,减半收取计732.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马 弘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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