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60号。
负责人:魏宝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晨璟,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计343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民 人民陪审员 刘鑫洋 人民陪审员 李 栋
法官助理赵焱 书记员赵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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