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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48年11月25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松梅,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红,女,汉族,1970年1月24日,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系陈某某之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0年1月11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飞,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强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丽,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荆门市强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锐爆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刘某某与强锐爆破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二是刘某某是否在执行任务时对陈某某造成的损害。对于与争议焦点相关的事实,如刘某某与强锐爆破公司之间是否签订合同,工资发放情况如何,强锐爆破公司爆破作业火工品领、用、退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工作日志等事实与刘某某是否在执行任务时对陈某某造成的损害等事实,一审未予查清。上述事实可能影响本案的处理。因此,为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权利,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经合议庭评议,将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某某、刘某某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沂
审判员 徐 英
审判员 罗 勇

书记员:汪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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