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温楚峰(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张少俊(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翟诗云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温楚峰,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少俊,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诗云。
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翟诗云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友朝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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