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翟诗云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温楚峰(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张少俊(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翟诗云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温楚峰,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少俊,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诗云。
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翟诗云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友朝

书记员:余家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