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刘继红(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王延亮
马某某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刘继红,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延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延亮、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王延亮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逆行与被告马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王延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原告的受伤程度构成重伤,该起事故应追究王延亮刑事责任,刑事部分未处理,原告就民事部分提起诉讼不予受理,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退回原告陈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王延亮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逆行与被告马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王延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原告的受伤程度构成重伤,该起事故应追究王延亮刑事责任,刑事部分未处理,原告就民事部分提起诉讼不予受理,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退回原告陈某某。
审判长:由春荣
书记员:高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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