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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朱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朱某某
梁建民(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安新县。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刘某。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民,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7元减半收取为4,58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7元减半收取为4,58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侯杰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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