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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朱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李妍(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原告:陈某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妍,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无职业。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朱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彩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么伟利、人民陪审员王文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被告朱某某承揽装修业务后,将工作交由原告陈某某完成,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不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确定以追索劳动报酬为本案案由,原告陈某某有权要求被告朱某某支付报酬。被告朱某某分两次为原告陈某某书写欠条,在2013年1月29日被告朱某某为陈某某出具的欠条中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数额为准,因此对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朱某某支付报酬7367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报酬人民币73676元。
如果被告朱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被告朱某某承揽装修业务后,将工作交由原告陈某某完成,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不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确定以追索劳动报酬为本案案由,原告陈某某有权要求被告朱某某支付报酬。被告朱某某分两次为原告陈某某书写欠条,在2013年1月29日被告朱某某为陈某某出具的欠条中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数额为准,因此对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朱某某支付报酬7367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报酬人民币73676元。
如果被告朱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王文辉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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