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华,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茜茜,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向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陈某某、陈某某诉被告董向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被告董向前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俞宙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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