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俊娴与石家庄市动力机械厂、陈某某等加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俊娴
董志彬(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动力机械厂
冯勇
任洪涛(河北三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俊娴。
委托代理人:董志彬,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动力机械厂。
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开发区三峡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蔡彦欣,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勇,职工。
委托代理人任洪涛,河北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某。
原审被告张绍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罗城头2号院9-2-3号。
原审被告:王魁生。
原审被告:秦风华。
原审被告:刘纯惠。
原审被告:宋秋生。
原审被告:阎增。
原审被告:杨海。
原审被告:陈秀芝。
原审被告:杨冬菊。
原审被告:魏世博。
以上十原审
被告
委托代理人董志彬,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更辰。
原审被告:邯郸市天正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陈俊娴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动力机械厂、原审被告邯郸市天正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及陈某某等十三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藁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1)石民申字第0004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申请再审人陈俊娴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9)藁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申请再审人陈俊娴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9)藁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靳冠中
审判员:李青海

书记员:张彦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