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彭兰平(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京山县缘汇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朱梅娥
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兰平,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县缘汇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文峰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第三人朱梅娥。
委托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京山县缘汇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梅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京山县缘汇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京山县缘汇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京山县缘汇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曹振华
审判员:符丽
审判员:杨华
书记员:王一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