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齐思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齐思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思文名下的辽G×××××、辽G×××××号重型半挂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齐思文名下的辽G×××××、辽G×××××号重型半挂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春爱
书记员:于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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