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洪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陈某某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茂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蟠龙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东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从光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桥,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龚胜勇,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陈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鄂州市蟠龙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志伸 审判员 齐志刚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郭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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