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倪伟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熊磊
陈某
董钊(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
付某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池耀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伟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熊磊,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董钊,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付某某。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鄂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人民财保鄂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董钊,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29日20时许,付某某驾驶鄂G×××××轿车行驶至鄂州市武昌大道时撞倒行人陈某,致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陈某受伤后被送至鄂州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63天,医疗费42749.48元,付某某垫付32489.48元,另付现金2000元,护理费850元。
人民财保鄂州分公司已付赔付10000元。
陈某伤情经鄂州市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后期医疗费13000元,护理90日,误工213日。
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委托武汉市第三医院整形评估疤痕修复费35400元。
陈某受伤前在鄂州市雷山鑫达汽车修理厂工作,月均工资3448元。
审判长:廖春花
书记员:胡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