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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姜某某、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佳谊,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义,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查明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燕燕

书记员:沈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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