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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丽,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保全费人民币4,11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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