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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向某贵等与张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执行案外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原告(执行案外人):向某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宜都市,现住宜都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华,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被执行人):胡玉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春,宜昌市西陵区问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被执行人):田成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陈某某、向某贵与被告张某某、胡玉婷,第三人田成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向某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向某贵负担。

审判长  冯其斌
审判员  姚洪涛
审判员  周玉华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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