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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陈某某等与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王玉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慧,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东,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陈某某、王玉兰诉被告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均要求进一步搜集、提供证据。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陈某某、王玉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陈某某、王玉兰负担。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陈  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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