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传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远安卓某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MA48A00W8B,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安泰大道航天花园12栋3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管忠琼,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武大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陈传宗与被告远安卓某装饰有限公司、武大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传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安卓某装饰有限公司、武大兵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传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资21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被告武大兵成立远安卓某装饰有限公司。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欠原告做木工的工资21300元,被告武大兵于2017年1月20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卓某装饰欠陈传宗人工工钱21300元”。远安卓某装饰有限公司在成立不到1年的时间内,高级管理人经常变更,2017年3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管忠琼,即被告武大兵的母亲。2017年5月,被告因欠下大量工资和原材料款,人去楼空。
原告陈传宗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远安卓某装饰有限公司、武大兵于2017年1月20日出具的欠条1份。
被告远安卓某装饰有限公司、武大兵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被告武大兵在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远安卓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武大兵母亲管忠琼,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远安县鸣凤镇××大道航天花园××楼商铺。2016年9月-2016年12月,原告在远安卓某装饰有限公司承接的装修工程中做木工。2017年1月20日,被告武大兵向原告陈传宗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卓某装饰欠陈传宗人工工钱21300元”,署名武大兵。远安卓某装饰有限公司在空白处加盖公章。因被告远安卓某装饰有限公司、武大兵欠债,人去楼空。为此,引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传宗陈述和提交的欠条及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告所举“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远安卓某装饰有限公司、武大兵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传宗欠款21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元,由被告远安卓某装饰有限公司、武大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舒
审判员 郑小清
人民陪审员 王鹏
书记员: 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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