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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上海山泉花卉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山泉花卉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钟彪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上海山泉花卉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2019年7月16日,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卓蕾蕾

书记员:鲁佩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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