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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付某某、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坟坨管理区工作,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8年10月1日起支付迟延给付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因诉讼支出的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8年8月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20000元,其中15000元直接转账到被告付某某账户,另外5000元转账至被告付某某妻子历某某账户,并于2018年9月1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上述情况。欠条约定被告于2018年10月1日偿还20000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经原告屡次催要无果,无奈起诉。
付某某、历某某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付某某与历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8月,付某某向陈某某借款20000元,陈某某于2018年8月17日向付某某汇款15000元,于2018年8月25日向历某某汇款5000元。2018年9月13日,付某某为陈某某出具欠条,约定于2018年10月1日归还上述借款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欠条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付某某与历某某系夫妻关系,付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陈某某将借款部分汇入付某某账户,部分汇入历某某账户,该借款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未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某某、历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付某某、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邸会来

书记员: 李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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