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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松岭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
法定代表人:杨慧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文,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松岭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
法定代表人:张宪忠,职务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彬,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富,职务区长。
松岭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政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松岭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1月26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656.60元,减半收取计12828.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 唐淑华
审判员 王耀
审判员 王丽

书记员: 刘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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