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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陈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
付崇义(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李某某
于庆才(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付崇义,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
委托代理人于庆才,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宋霄燕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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