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付崇义(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李某某
于庆才(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付崇义,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李某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于庆才,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宋霄燕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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