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磊,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告:黄妞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黄妞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元
书记员:陈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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