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生于1966年2月25日,汉族,系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员工。
委托代理人:宦毅,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赵兴文,男,生于1964年10月1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兴文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方局华
书记员: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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