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全,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胡某清,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全、胡某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6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付 涛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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