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咸安区城乡管理执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文宁,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
被告晏某,咸安区城乡管理执法局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余学军
书记员:徐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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