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徐某
梅某平
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
被告:徐某。
被告:梅某平。
委托代理人: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梅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鄂0591民初39号民事判决。
原告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鄂05民终147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在重新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徐某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梅某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梅某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审判员:梅艳
审判员:傅玉平
书记员: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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