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企荣,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联睿,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莉,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夏万宏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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