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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陈某某等与陈某、陈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张淑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荀书锐,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熙,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雨思,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原告陈某、陈某某、张淑兰诉被告陈某、陈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现原告陈某、陈某某、张淑兰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陈某某、张淑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评估费25,160元,合计诉讼费用25,185元,由原告陈某、陈某某、张淑兰负担(已付)。

审判员:朱宁芳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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