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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冠众,系石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中山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巍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明,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系该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骆启新

书记员: 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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