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翔媛,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第三人: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久富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负责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第三人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陆梦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