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有
屈荣(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
原告陈某有。
委托代理人屈荣,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泸县建安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世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泸县建安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深圳路16-4-302号。
负责人刘水昭,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有与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有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有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原告陈某有已预交),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有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原告陈某有已预交),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有负担。
审判长:张婵
书记员:李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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