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师贞富,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入调解、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陈某某(曾用名陈善新,系原告陈某某侄子),农民。
被告喻某某(曾用名喻成权),农民。
被告徐新安,农民。
被告喻某某、徐新安共同委托代理人范菊香,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喻某某、徐新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邵忠明
书记员:吴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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